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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的通知

时间:2025-08-12 11:57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依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为进一步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机制改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现就全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评定分离”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评定分离”的重要意义。推行“评定分离”是招标投标领域一项重要的机制创新,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权责统一、竞争有序、优质优价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具有深远意义。通过评标权与定标权分离,推动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改变传统模式下评标专家“权责不对等”的困局,督促招标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透明的决策机制和内控制度,推动投标人从价格竞争向技术、信用、服务等综合实力竞争转型,有效防范廉政风险,抑制招标活动利益输送,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构建阳光交易生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实施,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规范健康发展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组建定标委员会和制定评标定标方法,建立健全内部招标定标管理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评标报告审查,委派内部监督人员对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招标文件、定标规则和组织招标定标全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主体责任,落实处理异议、督促履约、信息公开、档案管理等方面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招标人公布招标文件前,不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备案。

三、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履约监管。监督招标人健全合同履约管理机制,强化对项目主体责任单位履约能力的全过程管控,全面履行项目管理职责,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督促招标人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要求,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款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加大对中标人标后履约不到位、实际能力水平与中标承诺严重不符、拒不履约的监管力度,严格实施信用惩戒。加强对招标项目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及信息公开的监管,防止一味追求“低价中标”造成项目履约困难和“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四、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对招标人肢解发包、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任意提高或降低资质资格条件等监管力度。要严厉查处总包单位未依法依规开展工程分包活动,将其承揽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全部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国有企业中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分包、服务分包和货物采购,应当依法按照“谁发包、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分包单位、货物供应商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五、推动工程服务按质择优。优化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评标方法,在评标中突出技术因素,重点评审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能力、方案等内容,提高技术标权重。鼓励招标人先进行技术标评审,对合格或入围的投标人再进行投标报价部分评定,防止恶意低价竞争。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鼓励优质优价,依据工程服务内容、深度和质量合理确定咨询服务价格。

六、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发施工许可、谁负责招标投标监管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招标人落实异议处理责任,及时解决招标项目存在的争议,异议作出答复处理前,招标不能进入下一环节。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信息沟通,第一时间处置评标定标过程中移交的问题线索,必要时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严肃追究不按照规定处理举报投诉、拒绝接收招标投标违法违规线索、或收到线索后敷衍塞责、长期不处理不反馈的行政行为。

七、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要求,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专家违规操作、招标人滥用定标权、投标人围标串标、恶意低价竞标等严重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行政处罚信息要依法及时公开,对涉及违法犯罪和腐败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公安和纪检监察机关。聚焦突出问题,开展系统整治,建立健全长效化机制,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开放统一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八、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支持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集中代建,推行专业化建设管理,形成规范、高效的政府公共建筑工程集中建设管理运行模式。明确集中代建职责,优化建设流程,提高政府公共建筑工程专业化建设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质效。鼓励支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自主开展参建单位履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定标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202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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