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
  • 顾问
  • 资讯
400-047-0007

河南关于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5-03-26 10:57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发挥施工安全数字化监管效能,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促进施工企业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关于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4月8日

联系电话: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66069890、66069579

工作邮箱:30471799@qq.com

附件1:关于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2025年3月25日

附件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按照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施工安全数字化监管效能,省厅决定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促进施工企业保持安全生产条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核查方式

省厅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模块,依托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电子证照系统、建筑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系统等各类平台系统,以每24小时一次的频率,线上动态核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行异常标注。被异常标注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经相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暂扣,直至吊销。

二、核查内容

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模块,重点核查持有下列14类资质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核查以下内容:

(一)核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1.核查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进入房屋市政施工市场的建筑施工企业。

2.核查标准。企业是否按照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的三类人员配备标准足额配备。

3.异常标注。如企业没有达到三类人员数量要求,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二维码”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异常标注。企业被异常标注期间,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暂停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法人变更等相关业务。企业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在建项目立即停止施工。

4.取消异常标注。企业被异常标注后,应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自动取消异常标注。对连续90日仍被异常标注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进行复核,确认其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省厅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核查在建项目总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状态

1.核查对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包含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

2.核查标准。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异常标注。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及时延期的,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二维码”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异常标注。企业被异常标注期间,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业务。企业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在建项目立即停止施工。

4.取消异常标注。企业被异常标注后,应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自动取消异常标注。对因异常标注而导致在建项目中止施工的,由在建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处理。

(三)核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证书匹配情况

1.核查对象。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内建筑施工企业。

2.核查标准。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备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3.异常标注。如企业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其未持有有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二维码”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进行异常标注。企业被异常标注后,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4.取消异常标注。企业被异常标注后,应立即整改。企业重新持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后,自动取消异常标注。

(四)核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情况

1.核查对象。因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被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吊销等行政处罚的省内企业。

2.异常标注。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二维码”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异常标注。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不得进行任何施工活动,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取消异常标注。企业在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申请后,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在暂扣期满时取消异常标注。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建立‌施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机制是加强建筑施工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加快构建新型数字化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本机制宣贯工作,督促属地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常态化自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二)重点监管,督促达标。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异常标注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指导异常标注企业尽快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此类企业日常巡查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达标。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将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与执法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有机结合,提高核查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积极引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核查推动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严管重罚,打非治违。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将异常标注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紧盯各类违法行为不放,坚决杜绝执法检查“宽松软虚”、走过场走形式,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重点监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依托各类监管信息平台大数据分析,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安全生产动态核查长效机制,对本地建筑施工企业、房建市政工程、从业人员开展安全风险实时监测、预警、处置,持续推动施工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