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
  • 顾问
  • 资讯
400-047-0007

安徽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10-22 10:02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平稳过渡,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范围和专业

具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旧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且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新标准重新核定。

新旧资质标准的专业类别对应转换关系见附件1。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可以同时申请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检测专项资质或其中一项;具备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室内环境检测资质的均可申请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检测专项资质。桥梁与地下工程、道路工程检测专项资质不在本次重新核定范围。     

二、重新核定时间

资质重新核定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开始,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逾期未办理资质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有资质证书自2025年1月1日起作废。

三、重新核定流程

为顺利完成资质重新核定工作,检测机构应对照《资质标准》要求,完成新标准资质的申请工作。

(一)持有旧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自2024年10月28日至2024年12月10日,路径一:登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dohurd.ah.gov.cn/)—协同办公—网上行政服务系统—工程质量检测模块(2024年10月28日开始使用);路径二: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切换为安徽省)—法人服务—部门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新申请事项(2024年10月28日开始使用),提交新版检测机构资质核查申请,并在政务服务系统上传相应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检测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收到申请后,核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后抽选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实地核查检测机构申报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水平等情况的真实性,并对申报检测专项及检测参数进行评审认定后,出具《专家评审报告》。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的核查认定意见,结合申请人其他材料进行材料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准予许可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

(五)对重新核定通过的检测机构换发新版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原旧资质证书收回并作废。

四、重新核定提交的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格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和资质证书格式的通知》)。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主要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等佐证材料,注册人员还需提交注册证书。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五、其他事项

(一)资质重新核定期间,检测机构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变更、综合类资质认定等业务暂停开展,业务恢复办理时间及办理条件等事宜另行通知。

(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满足《资质标准》的场所、人员、设备等。申请重新核定时,需满足该专项资质下所有必备参数的检测能力。检测机构可同时申请必备参数及可选参数,所有必备参数通过后,该专项下可选参数方可通过。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积极配合资质重新核定的现场评审,做好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的宣传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检测机构、检测活动和业务衔接的日常监管和指导。各市(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10月23日前上报一名科室负责同志,作为系统管理人员(附件2)。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施赤文,0551-62871587,邮箱:zjtzac123@163.com

信息中心

韦法转,0551-62871543

2024年10月18日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