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资质申报有关业绩认定方式
申请省级权限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各环节数据完整有效。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业绩指标真实性出具确认函(项目所在地为本省的,需经市州住建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为外省的,需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确认)。自2024年10月1日起,申请资质涉及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水利、交通、通信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资质类别,相关业绩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对将本企业业绩交由他人用于业绩套用并申报资质的,一经查实,对相应业绩在资质申报系统中予以标注,相关企业信息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二、加强资质申报有关人员审核监管
申报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申报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业绩、技术装备等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用于资质申报的人员应当是本单位在职员工,对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但将个人资料交由企业用于资质申报的人员,一经查实,对相应人员在资质申报系统中予以标注。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报的人员和短期内多次变更注册单位的注册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企业申报资质和提交变更注册申请时重点核查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社保医保等材料的真实性。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技术负责人因离职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新聘用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对用于资质申报通过的技术负责人,再用于其他企业资质申报的,核查人员在前后两家企业的从业情况,并对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企业因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省内建设工程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省外的,由市州住建部门对该企业资质各项要素是否满足要求进行核查,并出具公文函告我厅,由我厅出具公文函告外省。省级权限审批的资质申请出省的企业需提交相关资质的注销申请。省外建设工程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至省内的,需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出具公文函告我厅,说明企业资质证书上全部资质各项要素满足情况。
四、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
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保持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建立完善动态核查机制,充分运用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等平台,对企业注册人员等进行动态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在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五、加强资质申报信用管理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人员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企业资质申报时冒用人员证照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假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等行为。对涉嫌弄虚作假获取资质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建立资质审查函询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报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书面承认在资质申报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七、加强平台数据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平台信息数据审核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压实审核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要加强平台数据监管,落实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入库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实,严格把好“入库关”。推送至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我厅将以实地抽查方式,对已入库项目业绩不定期开展抽查复核,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对核实流于形式、纵容企业录入虚假数据、出具虚假函件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各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部门要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推进完善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27日